最新或2022(历届)福建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最新或2022(历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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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稳步推进改革。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一)单位缴费。单位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个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最新或2022(历届)年/C最新或2022(历届)年+X最新或2022(历届)年/C最新或2022(历届)年+X最新或2022(历届)年/C最新或2022(历届)年)/N实缴;

  其中:Xn、Xn-1、…X最新或2022(历届)年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最新或2022(历届)年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视同缴费指数与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即: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调节系数两个因素决定。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再乘以其所在地区对应的调节系数即为最终的视同缴费指数。基准视同缴费指数和各地的调节系数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与“新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相同。

  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为1.3%。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3%过渡系数。

  4.保低限高。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 10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 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新、老办法计算公式分别为:

  新办法待遇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老办法待遇月计发标准=

  其中:A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为按照国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为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最新或2022(历届)年,N〕,且G最新或2022(历届)年=0;N为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最新或2022(历届)年,2024〕,最新或2022(历届)年10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 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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